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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1.77W)

一、比較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比較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有什麼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為另一方辦理委託的事務,其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承受。但是,這兩種合同又有所區別:

其一,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人要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其二,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為公民或法人,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未經法定手續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經營信託業務,不能成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而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各類民事主體之間均可建立委託合同關係,對委託人、受託人沒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在前一種情況下,委託人直接與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二、行紀合同報酬支付標準有什麼

行紀合同的報酬標準應先按照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中的執行,無約定的,依習慣確定。習慣上行紀人的報酬多以其所為交易的價額依一定比例提取。

行紀人就自己處理委託事務的不同情況,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報酬。有以下幾種情況:

(1)行紀人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義務,有權請求全部報酬;

(2)因委託人的過錯使得合同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託合同提前終止,行紀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報酬;

(3)行紀人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請求給付報酬。

報酬數額,一般由合同雙方事先約定,如有國家規定,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原則上應於委託事務完成之後支付報酬,但當事人約定預先支付或分期支付的也可以按約定執行,如果寄售物品獲得比原約定更高的價金,或者代購物品所付費用比原約定低,可以約定按比例增加報酬。

行紀合同和委託代理的區別有第一行紀合同一定是有償的,而委託代理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第二行紀合同的主體是有限制的,而委託合同只要是合法的主體即可。第三行紀合同和委託代理合同的具體內涵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