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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可得利益損失是什麼意思

合同糾紛 閱讀(2.34W)

可得利益損失就是指受害人因違約方違約而遭受的上述預期純利潤的損失。如生產裝置買賣合同中買方因賣方遲延交貨而耽擱生產所遭受的生產利潤損失;買賣合同中,買方因賣方不交貨而無法轉售給已簽約的下家買主所遭受的轉售利潤損失;承包經營合同中,發包方毀約造成承包方承包經營利潤損失;服務合同中,被服務方毀約造成服務方預期利潤損失。

民法典可得利益損失是什麼意思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而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益所支付的費用和必須繳納的稅收。可得利益主要有兩種,一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取得對方交付的財產基礎上,利用該財產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二是在提供勞務或服務的合同中,勞務或服務的提供者通過提供勞務或服務獲取的預期純利潤。

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一般是財產上的損失。這種損失通常分成兩種:直接損失(有的稱作積極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有的稱作間接損失、消極損失)。關於直接損失,一般認為指債權人現有的財產或利益,因債務人違反合同而發生的減少,如包括作為債權人財產的合同標的物的損壞、滅失;債權人為履行合同支出的各種費用,如差旅費、通訊費用、準備費用;如果屬於連環合同還應當包括守約方由於另一方違約使其無法履行與其他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而承擔的違約責任。司法實踐中經常涉及直接損失的賠償計算,因此大家也比較清楚。關於可得利益損失,一般認為是債權人所遭受的消極損害,即債權人按合同的履行,應當獲得或可以獲得,卻因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喪失了的利益。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構成要件: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方面,我國民法典採取的主要是嚴格責任制。因此,就違約損害賠償來說,只要具備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三個要件,違約方就要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至於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作為違約損害賠償一部分的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當然也要具備上述三個要件。

可得利益損失的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有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之分。所謂約定賠償,是指在違約行為發生後,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損失賠償計算方法,來計算損失賠償額。所謂法定賠償,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事先就損失賠償作出約定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損失賠償額。約定賠償優先於法定賠償。由於約定賠償較為簡單,以下內容僅涉及法定賠償。

綜上所述,這個可得利益損失其實就是對於守約方因對方沒有全面履行合同所喪失的財產性損失,具體損失是什麼是要看雙方籤的合同是屬於什麼型別以及守約方所具體損失的包括什麼,當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的話是包括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