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可得利益損失的司法認定問題的特徵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3.12W)

一、可得利益損失的司法認定問題的特徵是什麼?

可得利益損失的司法認定問題的特徵是什麼?

可得利益損失的司法認定問題的特徵是:將來性;期待性;現實性;不確定性。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是買賣合同違約責任認定中的疑難問題。買賣合同違約後可得利益損失計算通常運用四個規則,即《民法典》中第113條規定的可預見規則、第119條規定的減損規則、混合過錯規則以及損益相抵規則,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特別是第30條關於“混合過錯規則”和第31條關於“損益相抵規則”的規定,填補了合同法在相關規則方面的空白和漏洞。

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評估內容是什麼?

1、生產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或延期除錯)裝置、原材料或交付的裝置、原材料質量不符合約定而導致另一方延誤生產期間的損失

2、經營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違約解除承包、租賃等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後不及時交接承包、租賃物(包括車間、廠房、生產用特種車輛等)的行為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3、轉售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合同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數量不合約定,致另一方向第三方轉售的交易失敗而受到的損失。

三、可得利益損失的相關法律依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九條:“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型別。生產裝置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生產利潤損失。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經營利潤損失。先後系列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後的轉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轉售利潤損失”。

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由於實際情況比較複雜因此很多時候是不能夠準確的給出結果的,需要雙方進行充分的協商以及進行材料證據的舉證,如果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交材料提起訴訟,由此來尋求公平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