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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不當得利之債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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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不當得利之債是什麼意思

《民法典》中不當得利之債是什麼意思

《民法典》中不當得利之債意思為:不當得利之債是債的種類之一。因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而產生的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不當得利是債的發生依據之一,因為不當得利發生之債權債務關係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是社會生活中的一種不合理,不正常的現象。法律確認不當得利之債的目的,是為了使這種不正常的關係恢復到正常的狀態,從而維護社會正常的財產關係,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第三人返還義務】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二、侵權之債與不當得利之債的區別

1、發生的原因不同。侵權之債只能因侵權行為發生,不當得利之債既可能因侵權行為發生,也可能因其他原因而發生。有時會與侵權之債競合,學界有不同說法。從屬說認為,不當得利為,有侵權之債可以適用時,不適用不當得利。獨立說認為,不當得利與侵權之債相對獨立,競合時當事人可以擇一主張。我支援獨立說。

2、救濟手段不同。侵權之債的救濟手段,包括物上請求權如恢復原狀、排除妨害等,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不當得利一般只有利益返還請求權,只有在受益人惡意,且其所得全部利益小於本人所受全部損失時,本人才能就其間的差額部分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3、構成不同。侵權之債的形成,一般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而不當得利之債的形成則對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沒有要求。

三、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並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使財產範圍擴大,如取得所有權、智慧財產權、所有權上負擔的除去等;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實際上等於增加了財產。

(二)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於損失與利益的範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於損失的,以利益為準,利益大於損失的,以損為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後,收繳國庫。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可見沒有法律的依據,是對於獲得利益而言的,並不要求取得權力或財產也無合法依據。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是合法依據的,但他取得的該項利益卻無法律上的依據,因此,應按不當得利制度返還該項利益。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據,即使相對人受有損失,也不構成不當得利,如贈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即包括取得利益時沒有依據,也包括利益取得時有依據,爾後該依據消滅。如果買賣被撤銷,一方從對方獲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

所以,《民法典》中不當得利之債的意思是指的是當事人沒有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利益,造成了他人的經濟損失二產生行為人與受害人直接權益義務。侵權之債與不當得利之債的區別首先從二者的發生原因不同作為開始,直到二者的構成方式不同作為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