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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當事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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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當事人是誰?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當事人是誰?

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提起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訴訟請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無權提起的,因為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合同雙方當事人)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即合同的效力確認,因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當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與合同當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關係,所以第三人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不適格,第三人無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案件應按件收取訴訟費。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件中的訴訟請求是確認合同效力,並不是合同關係,更不是合同關係中所涉及的標的額。如果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件按照合同中標的額為標準收取訴訟費,就混淆了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的概念,更是超過了訴訟標的範疇。且如果簡單的以合同標的額為基數收取訴訟費,將增加當事人負擔,使當事人繳納超出實際訴訟請求金額的訴訟費。

二、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怎麼舉證?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後,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從而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的爭議,一般情況下是指一方當事人主張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認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等。根據《民事證據規則》5條第2款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規定體現了就合同法律關係中所適用舉證責任分配的一種例外規則,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當事人必須是簽訂合同的人,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舉證原則是當事人舉證,對於合同是否履行出現糾紛時,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合同生效之後,當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規定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使合同的目的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