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被告是合同當事人嗎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被告會是當事人。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是指合同雙方因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執,或者因為自己一方的權益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調解書約束的人。
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有以下特徵:
1、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不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者應訴的,不是訴訟當事人。這裡的“自己”,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
2、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即爭議的權益屬於自己的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沒有這種關係而參與訴訟的人,不是訴訟當事人。
3、人民法院的裁判、調解書一旦生效,就具有了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
二、確認合同效力的訴訟主體是指什麼
1、只有合同當事人才有權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無權提起的,因為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
2、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合同雙方當事人)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
3、即合同的效力確認,因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當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與合同當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關係,所以第三人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不適格,第三人無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
三、確認合同無效的時限是多久
我國當前的民法制度對於無效合同的確認,沒有規定明確的時限。
我國目前的民法制度中,存在著基於請求權的時效制度和基於形成權的除斥期間制度,這兩種制度實際上都是對於權利行使的時間屬性規制,目的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民事流轉秩序。
確認合同效力糾紛的被告會是在合同雙方中確定,也就是當事人。當事人就有對有效合同履行的的義務和責任,如果一方違反合同內容,做有損合同另一方利益的事,那麼人民法院是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進行判決的,要求被告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