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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確認糾紛訴訟時效是幾年

合同糾紛 閱讀(2.56W)

一、合同效力確認糾紛訴訟時效是幾年?

合同效力確認糾紛訴訟時效是幾年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在我國僅指法律對時效期間的長短另有規定,而不是對是否受時效限制另有規定。

2、按本條,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都應受時效限制,只不過不同情況下時效期間的長短不同、開始計算的時間不同、是否應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況不同。無效合同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屬於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應當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至於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應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第66條、第161條等條規定確定,從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民法通則第137條第1項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合同法對此無另外規定。

4、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仍應遵循此規定,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通過判決或仲裁機構通過裁決確認,一方在起訴時合同效力並不確定,一方或雙方也無權自行確定。因此當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主張權利,時效期間應從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5、如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雖然無效,但時效的起算只能以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次日為準,不能以銀行款項借出之次日開始計算,也不能以出借人主張權利被借款人拒絕之次日開始計算,更不能以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之次日開始計算。

6、實踐中不乏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前不知道合同無效,因此仍期待合同履行而沒有及時提出返還或賠償的請求,此時權利人不知也不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時效期間不應開始計算。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一般為3年,法律規定應該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當然實踐中也可能出現起算時間不同的情況。

二、《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規定的”在我國僅指法律對時效期間的長短另有規定,而不是對是否受時效限制另有規定。

2、《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規定的”在我國僅指法律對時效期間的長短另有規定,而不是對是否受時效限制另有規定。

3、按本條,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都應受時效限制,只不過不同情況下時效期間的長短不同、開始計算的時間不同、是否應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況不同。無效合同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屬於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應當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三、確認合同無效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理由如下:

第一,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應屬確認之訴,而不屬於訴訟時效的客體範圍。

第二,無效合同的確認是一種事實確認,合同當事人或法院在任何時候都可提出,時間的經過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法律性質。

第三,對無效合同的確認適用訴訟時效,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就是督促權利人儘快行使自己的權利。而無效合同,由於其違反了法律或公共利益,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審查並確認無效,不以當事人的請求為前提。

最後,無效合同的確認不適用訴訟時效,並不會必然影響交易安全。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對於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不符合訴訟時效的限制,無效合同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財產或者要求賠償損失的,在法定訴訟期內,人民法院應當保護,如果是企業之間的借款,訴訟時效應當以還款期滿次日計算,不能以被借款人拒絕還款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也不能以仲裁機構判決合同無效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