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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對合同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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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對合同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合同法對合同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合同糾紛的情況比較複雜,大多數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有些情況則不是,例如: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二)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三)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當事人一方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 債權人依法申請撤銷債務人的某些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贈與合同,贈與人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註明了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 如果沒有註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此情形下,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以下幾種型別: 

(1)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債權人何時催告並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2)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麼,債務人於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並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麼,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4)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時間,如果當事人向一方主張權利之後,訴訟時效就中斷了,這樣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計算,又是重新計算三年的時間,如果發生了一些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還可以先中止時效,等是由結束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