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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合同法上是怎樣規定的

合同糾紛 閱讀(1.78W)

一,訴訟時效中斷合同法上是怎樣規定的

訴訟時效中斷合同法上是怎樣規定的

合同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一種,訴訟時效適用於民法通則中一般的時效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項又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為1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為1年。《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訴訟時效的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另外,民法通則還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訴訟時效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如果符合這兩項規定的,當事人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

簡而言之,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以前經過的期間也包括在內,暫時中止一段時間以後繼續計算,而訴訟時效的中斷是以前經過的期間完全失去效力,從中斷的事由結束後重新開始計算。

在實踐中大家可能最易與訴訟時效相混淆的就是除斥期間這個概念,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只要期間經過,權利就消滅了,且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訴訟時效問題的處理在具體事情的處理上需要自己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充分的認定,就可以促進自己的權益維護,但是需要自己在程式上合理的運用,不過時效問題的出現對於當事人來說,既是一種的限制,同時的也可以提醒自己積極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