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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 閱讀(2.2W)

一、勞動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的時效現在是六個月,自知道或應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今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後是一年,自知道或應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可以中斷或中止,追索勞動報酬無時間限制。附:

《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合同糾紛釋義

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爭議的一種。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都屬於勞動合同糾紛。《規定》對勞動合同糾紛列舉了七種情形:

(1)確認勞動關係糾紛;

(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

(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

(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6)經濟補償金糾紛;

(7)競業限制糾紛。

確認勞動關係糾紛主要是指職工與企業就勞動關係存在與否、勞動關係終止與否和勞動關係有效與否等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集體合同糾紛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而簽訂書面協議,由此發生爭議引起的糾紛。

勞務派遣合同糾紛是指因勞務派遣合同發生爭議引起的糾紛。勞務派遣是一種新的用人方式,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展需要,通過正規勞務服務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類人員,實行勞務派遣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遺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之間只有使用關係,沒有聘用合同關係。

非全日制用工糾紛是指因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引發的糾紛。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計酬方式,縮短了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在同一家用人單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和累計每週工作時間的規定,更好地保護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勞動報酬所發生的爭議。

經濟補償金糾紛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依法應當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而發生的爭議。

競業限制糾紛是指因競業限制發生的糾紛。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或對企業競爭優勢有重要影響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勞動者在就業的時候,一般都會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可能會由於某些原因發生勞動合同糾紛。此時訴訟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這是有訴訟時效的,超過訴訟時效,是不能提起訴訟的。因此,當發生糾紛時,一定要及時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