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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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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訴訟時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有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當事人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

1、協商程式。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勞動爭議後,應當首先協商,找出解決的方法。

2、調解程式。這裡的調解程式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調解。調解程式並非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式,然而對於解決勞動爭議卻起著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對於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當屬首選步驟。

3、仲裁程式。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仲裁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4、訴訟程式。當事人如對仲裁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決定書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限為6個月,特別複雜的案件經審判委員會批准可以延長。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行。需強調的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處理因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勞動法》作了特殊的程式規定,即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關係糾紛不同於普通的民事糾紛,國家規定的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性程式。絕大多數的勞動爭議其實通過勞動仲裁就能夠解決雙方存在的矛盾,但是勞資雙方可以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書提出爭議,勞動仲裁的時間是發生了矛盾以後的一年之內,這些時間點勞動者自己要把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