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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如何處理

法律常識 閱讀(1.33W)
案件詳情】孫某(男)和王某(女)成年後一直在北京打工,兩人分別從事蔬菜生意和餐飲服務。2007年經人介紹相識,2008年雙方生育一女,2012年雙方辦理結婚手續。領取結婚證後,雙方才發現性格不合,並經常發生矛盾。孫某多次無故對王某實施家暴,其中一次家暴,因為女方報警孫某被派出所拘留12小時。孫某還有酗酒、賭博等不良習慣。王某於2017年第一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法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后王某便離開北京至深圳打工,雙方不再往來,處於實際分居狀態。2021年,王某再次到法院訴訟要求與孫某結束婚姻關係,孫某卻以為了讓女兒有一個完整的家庭為由堅決不同意離婚。【案例評析】婚姻關係是一種承諾,是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承諾終身共同生活的一種契約,婚姻同時又是一種基於感情基礎的相互結合。恩格斯指出:“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恩格斯同時還指出:“如果感情確實已經消失或者已經被新的熱烈的愛情所排擠,那就使離婚無論對於雙方或對於社會都將成為幸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具體如何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給我們提供了明確的標準:(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除以上情形外,還有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也應當准予離婚。當然,以上所列舉的離婚原因只是生活中的部分情形,根本標準還是要求法官根據全案情形綜合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本案中,孫某對王某多次實施家暴行為,且王某於2017年第一次起訴後雙方分居時間已經超過四年,一審法院仍然判決不準雙方離婚明顯失當。雖然雙方婚生女不同意雙方離婚,孫某亦以判決離婚即跳樓相威脅,但這些因素既不是法定要素,亦不應該成為阻卻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理由。要實現婚姻自由,僅有結婚自由是不夠的,還必須有離婚自由作為補充,二者結合才能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婚姻的本質應當是男女愛情的結合,男女雙方的感情在一定的條件下可能“升級”,也可能在一定條件下“降溫”或“消滅”。婚姻應當成為愛情的“堡壘”,而不應該是“墳墓”。因此感情基礎是夫妻關係能夠存續的關鍵,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也闡釋了這一點。對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不存在重新和好可能並共同生活的,也許“一別兩寬各生歡喜”,才不失為一種更加理智的選擇。

綜上,二審法院基於本案系王某第二次起訴離婚,且雙方實際分居已超過四年時間,雙方已無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礎,最終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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