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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案件的審理範圍解決的是在再審審理過程中,法院對生效裁判中哪一部分進行重新審理,並對此做出再審裁判的問題。審理範圍的確定主要涉及到兩方面的問題:一是要就原審裁判進行全面審理還是限制審理;二是對當事人提出的超出原審範圍的訴訟請求是否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範圍內或在抗訴支援當事人請求的範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範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於再審審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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