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審理合同糾紛法律流程是怎樣的?
1、宣佈開庭。
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
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
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
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二、合同糾紛起訴後舉證要求是怎樣的?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2、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4、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三、合同糾紛的質證流程有哪些?
(一)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二)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四、合同糾紛的一審判決書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法院對合同糾紛的審理流程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如果審理程式違法,原被告都可以提起上訴。比如法院不能在沒有進行法庭調查的情況下,僅憑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證據就隨意對合同糾紛進行調解,這樣的審理程式肯定不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