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如何審理債的合同糾紛?
1、宣佈開庭。
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
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
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
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二、債務合同糾紛開庭後的法庭調查流程有哪些?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三、債務合同糾紛庭審期間證人出庭作證的流程有哪些?
1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2 、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 、查明到庭證人身份;
4 、法庭向證人交代權利義務;
5 、證人保證如實作證;
6 、證人陳述作證;
7 、交叉詢問質證;
8 、法庭補充詢問;
9 、證人退庭。
四、債務合同糾紛庭審期間證人存在哪些情形的可以不出庭作證?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債務合同糾紛的庭審流程是有法可依的,在庭審過程中原被告要遵守法庭秩序。原被告在不同環節享有的訴訟權利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舉證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已經超過了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逾期提交的證據很有可能不會被法院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