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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樣審理拆遷中的合同糾紛?

拆遷安置 閱讀(2.67W)

一、法院怎樣審理拆遷中的合同糾紛?

法院怎樣審理拆遷中的合同糾紛?

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核實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詢問是否迴避,然後開始審理。首先原告陳述事實,然後被告答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最後陳述,然後休庭,一般不當庭宣判,等判決書做出來後通知當事人取判決,一般法院不宣讀判決書,簽字後自己看結果。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經濟案件,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限為3個月。目前一般的案件均適用簡易程式,由一個審判員獨任審理,三個月內結案。三個月不能審結的,轉為普通程式。

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不服一審裁定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同時交納上訴費,並通過原審法院提出。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將上訴狀交給被上訴方,被上訴方提交答辯狀,一審法院將答辯狀再轉交上訴方,然後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移送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只對上訴人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現在的二審案件一般不開庭審理,一般法院通知說“談話”,只針對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審理,沒有爭議的則不再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法院院長批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做出終審裁定。

二、合同糾紛法定管轄怎麼確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拆遷中的合同糾紛法院的審理過程:①核實雙方當事人或者是訴訟雙方代理人的身份等;②原告陳訴、被告答辯;③法庭調查、辯論、調解;④雙方當事人最後陳訴;⑤休庭或者當庭宣判,如果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的15天內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