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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糾紛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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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糾紛流程是怎樣的?

在我國,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的時候,是要和勞動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這也是為了規定勞動者和該勞動單位的權力和義務,從而保障雙方的權益。但是即使是這樣也會產生勞動合同糾紛,這時就可以提起簡單的訴訟了。可是勞動合同法糾紛流程是怎樣的?

一、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流程是什麼

1、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並辦理相關立案手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收到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送達不予受理裁定書。

2、庭前準備

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應訴後,向原告送達開庭傳票。法院在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的同時,應做好開庭的各種準備,如通知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蔘加訴訟,調查必要的證據,向當事人告知合議庭的成員,主持庭前交換證據等。

對當事人而言,首先,當您或您單位被起訴後,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您或您單位應當依法應訴,並應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間內提交相關證據。其次,應做好出庭參加訴訟的各種準備,依照人民法院的傳喚,按時參加庭審。

3、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時,首先由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由法官查明當事人到庭情況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開庭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法庭調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導下,查明案件的事實,當事人在此階段應當充分的舉證、質證。法庭調查結束後法官根據案件情況歸納本案的焦點,審理即轉入辯論階段。當事人在辯論階段可以圍繞本案焦點闡述自己的觀點,充分行使辯護權。法庭辯論結束後,在法官主持下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一般由法官當庭作出判決。如果案件複雜不適宜當庭宣判的,則定期宣告判決。

4、上訴

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十五日,裁定為十日;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十日,裁定為五日。

5、申請再審和申訴

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關係的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和調解確有錯誤時,可以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以申訴。申訴期限為從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罰結束之日後兩年。申請再審或申訴應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或者申訴,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或者申訴書,並附原裁判文書,有新證據的,應當一併提交。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再審或者申訴不影響已生效判決或裁定的執行。

6、申請執行

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未按照上述文書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一方當事人未履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正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相關法律知識:

在審判實踐中,法官發現經常有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起訴書中誇大損失,以為請求得多就判得多,事實上卻要相應多交訴訟費。一旦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就會產生“贏了官司賠了錢”的結局。據調查,當事人在訴訟中“要價”較高的,一是精神損害賠償,二是未來治療費用賠償。很多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官司勝訴是十拿九穩的,因此儘量提高訴訟請求。殊不知,大額的訴訟費也就因此產生。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的規定,訴訟費用的收取與標的額密切相關。

判決中,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訴訟爭議的獲支援情況,判決各方當事人分擔訴訟費。得不到支援的部分訴訟請求所對應的訴訟費,原則上由提出該請求的原告負擔,只有得到支援的部分對應的訴訟費才由被告負擔。

勞動者在進行勞動合同法糾紛訴訟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勞動合同法糾紛流程,否則就會有很大的煩惱。勞動合同在簽訂以後就不可以隨意的違反,否則就會有可能損害另一方的權益,是要做出賠償的。這也是由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這也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