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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源分享 | 侵權篇25期:動物園動物致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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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園動物致害責任的特點是特殊型別的主體承擔的侵權責任,即責任主體是動物園。動物園作為飼養管理動物的專業機構,負有比一般動物飼養人更高的注意和管理義務,其安全設施應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絕危害後果發生。遊客亦應文明遊園,監護人要盡到監護責任,否則亦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家源分享 | 侵權篇25期:動物園動物致害責任

一、基本含義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1、動物園責任承擔

與其他的飼養動物致害責任不同,動物園的責任是過錯推定責任。因此,動物園的動物致害責任的構成要件與其他動物致害責任存在較大差異,具體包括以下幾點:一是動物園不能證明其已經盡到管理職責;二是損害的發生;三是動物園不能證明其已經盡到管理職責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動物園是否盡到管理職責的判斷

動物園飼養動物與普通飼養動物的最大區別在於,動物園以特定方式將動物的活動範圍限制在隔離區內並設定了一定的隔離措施以確保參觀者的安全。動物園應當考慮動物的特點和動物的利用目的等因素,採取一般社會觀念所要求的措施,以防止動物致害行為的發生。此外,動物園也分為兩種,圈養動物類和散養動物類:

(1)圈養動物的動物園管理職責的判斷

這類動物園飼養動物損害案件大多是動物將肢體伸岀隔離措施或者參觀者將肢體伸入隔離措施導致損害。動物園的管理職責在於避免這種動物和參觀者肢體的接觸。一般包含提醒告知義務、巡視救助義務和設施安全義務:一是動物園是否在合理位置設定了提醒告知牌;二是是否在猛獸等危險動物觀賞園處安排巡邏,或者採用廣播等方式告知遊客不要挑逗、觸控採取隔離措施的動物;三是是否設定了與動物危險性相當的隔離措施。

(2)散養動物的動物園管理責任的判斷

某些野生動物園採取開放式運營方式,將部分野生動物散養在一定區域內,允許遊客自駕遊或者乘坐遊覽車進行遊覽,近距離與野生動物接觸。這類動物園是否盡到了管理職責更多考慮的是,是否有明示提醒預防參觀者違規進入隔離區,以及參觀者違規進入隔離區的主觀過錯程度。這種情形下,又要特別區分是動物園提供的車輛還是自駕的車輛。如果是動物園提供的車輛,那麼防止進入隔離區義務主要可以通過車輛管理的方式來實現。如果是自駕車,那麼動物園主要通過參觀前和參觀過程中的提醒來實現。

3、受害人的過錯是否導致動物園責任的減輕或者免除

從受害人利益和動物園利益平衡的角度考慮,應當認為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包括輕過失)都可以減輕或免除動物園的責任。因為動物園的動物致害責任畢竟屬於過錯責任,而《民法典》第1173條和第1174條關於過失相抵規則的規定可以適用於所有過錯責任案件。

二、典型案案例——謝某訴上海動物園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1、基本案情

謝某與其父母至上海動物園遊玩,當日15時許,謝某及其家人行至靈長類動物展區,謝某穿過籠舍外設定的防護欄,給猴子餵食食物時,右手中指被猴子咬傷。事發時,上海動物園無工作人員在場,謝某父親向動物園相關部門投訴後,因情況緊急,自行帶謝某至本市兒童醫院醫治並報警。而後謝某至某假肢有限公司對其右手中指安裝假肢。謝某現訴至法院,要求上海動物園承擔賠償責任。

2、案件評析

法院認為,雙方對謝某被動物園的猴子咬傷沒有爭議。首先,對於上海動物園是否盡到管理職責的問題,上海動物園給靈長類動物安裝了網狀的鐵質籠舍,並在外加裝了防護欄,保持了1.50米的安全間距,籠舍2米處也懸掛“禁止跨越欄杆”“禁止敲打”“禁止嬉弄”等圖文並茂的警示牌,確實起到了一定的防護作用。但金屬防護欄之間間距在15釐米左右僅僅能避免成年人鑽入,並不能防止幼童的鑽入。經現場試驗,謝某及10週歲以下(偏瘦小)兒童可以通過欄杆間隙鑽入。其次,謝某擅自穿越防護欄,給猴子餵食導致受傷,謝某自身存在過錯;而事發時其年僅4週歲,其過錯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依據《民法典》第1248條的規定,上海動物園動物造成謝某損害,安全設施存在瑕疵,且事發時無工作人員在場,事發後又未採取緊急救助措施,故上海動物園未盡到管理職責。而謝某法定代理人在遊園過程中讓謝脫離監護,發生了自行穿越防護欄並餵食猴子的行為,導致本案傷害的發生。

綜合雙方過錯情況,最終法院判決謝某法定代理人承擔本案確定賠償總額的60%之責,上海動物園承擔賠償總額的40%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