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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購房合同可以解除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3.06W)
哪些情況下購房合同可以解除
律師解析:(一)購房合同無效。
如果開發商的銷售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就銷售房屋,則購房合同無效,購房人無權退房。
(二)購房合同被依法撤銷。
對於購房人因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而訂立的合同,或者開發商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購房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購房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但購房人需要舉證證明。
(三)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
購房人所購房屋的套型如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四)面積誤差。
凡實際測量的與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有權退房。
(五)規劃設計變更。
開發商擅更規劃設計,或者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開發商未能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六)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主體結構指的是承重牆、樑、柱等,經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核驗,確屬主體結構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