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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與詐騙罪的區別

合同詐騙罪和普通詐騙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都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
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故意產生的時間卻有著不同於普通詐騙罪的特殊之處: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
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行為人作案時客觀表現形式的差別關鍵在於是否利用合同進行了詐騙。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又一區別即犯罪主體,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而普通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在判定行為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究竟應定性為合同詐騙還是普通詐騙的時候,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人手:
先看行為主體,凡主體是單位的,就不可能是普通詐騙;再看合同的性質,涉案合同屬雙務有償合同的,訂合同詐騙,行為人單方面偽造合同或者是單務、無償合同的定普通詐騙;最後,看行為人詐騙的主觀故意產生時間,合同詐騙行為人產生詐騙的故意可以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普通詐騙則不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詐騙與詐騙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