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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2.81W)

集資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在現代社會,經常有人的財產被詐騙,詐騙分子的詐騙手段花樣百出,讓人防不慎防,在我國法律上,規定了幾種比較特殊的詐騙罪,比如說集資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很多人不瞭解集資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的區別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集資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的區別是什麼這個問題。

一、兩者的基本概念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一種手段。“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經濟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合同”主要是指經濟合同。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發徒工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五種行為: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區別

集資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均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該犯罪行為不但嚴重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別是損害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直接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後者侵犯的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市場秩序,該犯罪行為在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的同時,也侵害了經濟合同管理秩序,擾亂的是我國市場經濟秩序。 

2、犯罪的物件不同:前者是行為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其侵害的物件是不特定的群體,嚴重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別是損害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簡單點來說,詐騙的方式不一樣,集資詐騙是籌集財產進行詐騙,合同詐騙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除此之外,集資詐騙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而合同詐騙侵犯的是個人的財產權利。如果大家對於兩者的區別還有什麼困惑的,小編建議向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