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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與合同詐騙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78W)

在社會生活當中,詐騙的表現形式是比較多樣化的。比如說生活當中我們常常提到的有集資詐騙和合同詐騙。儘管說兩者都是屬於詐騙的行為,但是不同的詐騙性質的量刑是不一樣的,對於當事人來說可以解決的辦法也是不一樣的。所以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集資詐騙與合同詐騙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集資詐騙與合同詐騙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一、集資詐騙與合同詐騙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集資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均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該犯罪行為不但嚴重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別是損害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直接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後者侵犯的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市場秩序,該犯罪行為在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的同時,也侵害了經濟合同管理秩序,擾亂的是我國市場經濟秩序。

2、犯罪的物件不同:前者是行為人使用詐騙方法非法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其侵害的物件是不特定的群體,嚴重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特別是損害了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二、遇到了合同詐騙應該怎麼辦?

1、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協商變更,包括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協商解除,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在合同關係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協商變更和協商解除這種補救措施有其侷限性,欺詐方往往予以拒絕,在這種情況下,被欺詐方應當採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適用於被欺詐方發現已簽訂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方有欺詐嫌疑,雙方簽訂的合同可能為欺詐性的無效合同的場合。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暫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內容,如不予發貨,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財產無法返還。

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適用於被欺騙詐方已經開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在這種場合,被欺詐方應當暫時停止履行。

4、請求合同管理機關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這中發現合同可能為欺詐性的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且雙方在合同中訂有仲裁協議的,可以提請合同管理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仲裁委員會對合同進行審查,確認該欺詐性合同為無效合同。

5、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如果被欺詐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發現合同屬於欺詐性的合同,對方有欺詐嫌疑的場合,且雙方沒有訂立書面仲裁協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欺詐性的合同無效。在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發現對方有欺詐嫌疑的,要及時起訴;在起訴前做好充分準備,包括收集證據、寫好起訴狀等;在發現欺詐方可能處分或轉移已經履行的財產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6、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合同欺詐的案件有許多都是觸犯刑律的,欺詐方應負刑事責任。在發現欺詐方隱匿財產不能履行或欺詐方潛逃之後,被欺詐方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並積極提供各種線索,收集有關合同欺詐的證據,協助司法機關快速偵破合同欺詐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騙詐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我們可以看出,集資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在犯罪客體和犯罪物件上都是不一樣的。另外,如果大家在生活當中簽訂合同的時候,發現自己有可能遭遇到了合同詐騙,應當及時的對合同當中的條款終止履行,並且可以申請法院對合同進行撤銷,確認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