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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和普通詐騙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都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故意產生的時間卻有著不同於普通詐騙罪的特殊之處: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

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行為人作案時客觀表現形式的差別關鍵在於是否利用合同進行了詐騙。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又一區別即犯罪主體,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而普通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我們在判定行為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究竟應定性為合同詐騙還是普通詐騙的時候,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人手:

先看行為主體,凡主體是單位的,就不可能是普通詐騙;再看合同的性質,涉案合同屬雙務有償合同的,訂合同詐騙,行為人單方面偽造合同或者是單務、無償合同的定普通詐騙;最後,看行為人詐騙的主觀故意產生時間,合同詐騙行為人產生詐騙的故意可以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普通詐騙則不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