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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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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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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從本質上看,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具體的詐騙犯罪,其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詐騙罪可以表現為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本罪只是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範圍的特殊性。

(3)犯罪主體不盡相同。詐騙罪限於自然人主體;本罪主體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

(4)本罪與詐騙罪屬於法條競合,應當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

其實合同詐騙也算是合同糾紛中的一種情況吧,當然合同詐騙也要達到了規定的數額之後,那麼才有可能被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按照《刑法》中的有關規定,對於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除了有自然人之外,其實還包括了單位的。一如既往的,在對單位進行處罰的時候,必然與對自然人的處罰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