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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汙染環境罪既遂嚴重嗎?

一、犯汙染環境罪既遂嚴重嗎?

犯汙染環境罪既遂嚴重嗎?

犯汙染環境罪既遂的處罰是非常嚴重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汙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汙染環境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汙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釋出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水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位、洩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於特定場所或者設施並不再取回的行為。

3、嚴重汙染環境

刑法修正案八已對本條做了修訂。並不要求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只要嚴重汙染環境就可成立此罪。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汙染環境罪的具體認定和處理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汙染的具體行為,可以基於實際造成的環境惡劣影響後果來進行處罰,相關情況的取證還需要由政府的環保管理部門來進行合法調查,並提出相關資料來進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