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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審理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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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審理的條件?

合併審理的條件?

合併審理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併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並且必須是適用於同一個訴訟程式。這是合併審理的前提條件,如果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併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轄權,則不應當合併。受訴法院對合並的幾個案件均有選擇管轄權,可以進行合併。對於訴訟程式,則是指普通(簡易)程式和特別程式,也就是幾個合併之案件應當都屬於同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或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才能進行合併審理。

2、幾個訴訟標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式中提出。在同一訴訟程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個訴訟標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訴訟標的,均可以合併審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親屬對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關聯的訴訟標的。在同一訴訟程式中,原告及其近親屬向被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有關聯的訴訟標的,被告及其近親屬向原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相關聯的訴訟標的,可以合併審理。

4、限制條件。關聯糾紛的合併審理是一柄雙刃劍,如果濫用不僅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而且會讓當事人利用合併審理進行惡意訴訟或拖延訴訟,更有甚者會造成以非對非、消極對待糾紛的處理等新的社會矛盾的產生。因此,對合並審理的條件應作適當的限制。

①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鄰權糾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侵權損害賠償糾紛、追索扶養費、醫療費用、勞務報酬糾紛、民間小額借貸糾紛、繼承糾紛案件。

②標的額限制,由於訴訟標的大小能夠決定當事人是否通過訴訟程式解決糾紛,標的額越大,當事人選擇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願望越強,所花費的單位成本越少,標的額越小,所花費的單位成本越大,當事人選擇訴訟解決糾紛的願望越弱。因此,為了促進社會和諧,讓一些標的額小的關聯糾紛能夠一併處理,應當適當限制標的額,標的額可以考慮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除外)。

③主體的限制,對於關聯糾紛的合併審理,由於主體不同,其訴訟能力不同,訴訟的風險意識不同,因此應當對訴訟主體進行限制,訴訟主體可以限定為自然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訴的合併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五十二條 共同訴訟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總之,應對合並審理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合併審理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本站委託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