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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的條件與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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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合併的條件與程式是什麼?

公司合併的條件與程式是什麼?

(一)公司合併條件

1、須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存在為前提;

2、應按一定的法定程式進行,這主要是由於公司的合併不僅引起合併前公司的權利義務的變更,而且關涉到與這些公司有相關權利義務的民事主體的利益;

3、合併的結果是多個公司合成一個公司,原有的公司主體資格既可能是全部地消失,從而生成一個全新的主體,也可能是其中一個主體資格保留,其餘主體均喪失獨立的法律人格;

4、是一種獨特的合同行為。它既需要普通合同成立的諸如協商、自願及合意等條件,但它又有其特殊性。

(1)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甚至有的國家還要求必須公證,並且有比普通的合同訂立要求更嚴的授權,即需經公司的股東會以特殊表決程式作出表決,;

(2)合同標的不是普通的財產轉移,而是內容複雜的債權債務的混合轉移或重新組合;

(3)突破了傳統民法中"契約專有"(Privity)的原則,公司合併合同的權利義務的實現影響到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有的國家的公司法明確規定此種合同不適用民法典中的契約規則

(二)公司合併的程式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託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和被委託人的許可權。

3、合併各方公司股東會的決議;股東會決議的內容應包括與哪些公司合併、合併的方式和資產合併的基準日。

4、合併協議;合併協議的內容一般應包括合併各方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併各方的評估後淨資產數額、註冊資本和股東的持股比例,合併形式和具體方案,股份摺合方法,合併後公司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合併後公司的註冊資本和股東的持股比例,合併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職工安置辦法,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等。

5、驗資報告和合並後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6、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7、在報紙上登載合併公告一次的證明;

8、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說明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併公司合併基準日資產、負債情況,在申請登記時上述債務是否已落實擔保或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公司承諾不會因合併而對任何債權人造成損害等。

9、合併後新公司股東會的決議;

10、新增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和《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

11、因合併而解散的公司已辦理登出登記的證明;

12、合併各方或一方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13、營業執照。公司合併同時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還應按《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提交相應的檔案、證件。

14、合併涉及國有、集體產權變動的,應經評估後出示評估報告和批准檔案,並參照評估後批准的價格辦理變更手續。

二、公司合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章的相關規定,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通過訂立合併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併可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吸收合併又稱存續合併,它是指通過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司併入另一個公司的方式而進行公司合併的一種法律行為。併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資格消失。接受合併的公司繼續存在,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新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以消滅各自的法人資格為前提而合併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其合併結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資格均告消滅。新組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

我國的政策和經濟推動著越來越多的企業隨之建立起來,那麼公司和企業在執行的過程中也會遇到合併兼併等情況,在進行公司合併時雙方也要簽訂正規的合併合同,也要在合併合同中寫明合併的方式、合併的資訊以及其他內容,在進行合併時出現了違規操作也可通過合同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