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律在不斷的普及,如今很多人們的法律意識很高,在生活中都會在受到侵犯時候就在第一時間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一般都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打官司,涉及的法律就是刑訴法,要有所瞭解,那刑訴法二審開庭審理條件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刑訴法二審開庭審理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第三百一十七條 下列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應當開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雖不屬於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可以理解為有條件的可以開庭,沒有條件的就可以不開庭)。
根據以上規定,建議被告或者辯護律師在上訴時儘量從一審的事實和證據方面有異議,影響定罪量刑進行闡述,爭取二審能開庭審理,這樣給二審改判多一些機會。
生活中我們經常遇到打官司的情況,也就是在法庭之上解決兩個人的糾紛,主要的涉及法律就是刑訴法,同時如果對於第一次的審理不能完成就要進行為此審理,凱神是需要滿足條件才能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