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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吸收合併的條件

經營管理 閱讀(3.26W)

1、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各合併公司至少在報紙上登載合併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滿90天;
3、各合併公司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各合併公司已清償債務或者對債務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5、各合併公司之間訂立合併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企業吸收合併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