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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審理案件的話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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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現,有的時候法官在對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可能會將幾個案件同時合併審理,然後一併作出判決。雖然我國法律中允許這樣做,但此時也有一定的條件限制,而不是隨便幾個案件就能進行合併審理。那究竟要合併審理案件的話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合併審理案件的話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1、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併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並且必須是適用於同一個訴訟程式。這是合併審理的前提條件,如果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併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轄權,則不應當合併。受訴法院對合並的幾個案件均有選擇管轄權,可以進行合併。對於訴訟程式,則是指普通(簡易)程式和特別程式,也就是幾個合併之案件應當都屬於同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或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才能進行合併審理。

2、幾個訴訟標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式中提出。在同一訴訟程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個訴訟標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訴訟標的,均可以合併審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親屬對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關聯的訴訟標的。在同一訴訟程式中,原告及其近親屬向被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有關聯的訴訟標的,被告及其近親屬向原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相關聯的訴訟標的,可以合併審理。

4、限制條件。關聯糾紛的合併審理是一柄雙刃劍,如果濫用不僅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而且會讓當事人利用合併審理進行惡意訴訟或拖延訴訟,更有甚者會造成以非對非、消極對待糾紛的處理等新的社會矛盾的產生。因此,對合並審理的條件應作適當的限制。

(1)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鄰權糾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侵權損害賠償糾紛、追索扶養費、醫療費用、勞務報酬糾紛、民間小額借貸糾紛、繼承糾紛案件。

(2)標的額限制,由於訴訟標的大小能夠決定當事人是否通過訴訟程式解決糾紛,標的額越大,當事人選擇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願望越強,所花費的單位成本越少,標的額越小,所花費的單位成本越大,當事人選擇訴訟解決糾紛的願望越弱。因此,為了促進社會和諧,讓一些標的額小的關聯糾紛能夠一併處理,應當適當限制標的額,標的額可以考慮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除外)。

(3)主體的限制,對於關聯糾紛的合併審理,由於主體不同,其訴訟能力不同,訴訟的風險意識不同,因此應當對訴訟主體進行限制,訴訟主體可以限定為自然人。

其實在民事訴訟中比較常見,但此時也需要滿足了法律中規定的合併審理條件之後,才能將幾個案件進行合併審理,否則還是應當分開進行審理、宣判。要是你對合並審理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上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