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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任審理民事案件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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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任審理民事案件的條件是什麼?

獨任審理民事案件的條件是什麼?

獨任審理民事案件的條件是:

1、基層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簡抄易程式審理的一審案件;

2、特別程式(選民資格和重大疑難案件除外);

3、非訟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中的除權判決程式除外);

公示催告階段、督促程式。

4、適用法院:基層法院及派出法庭。

5、適用簡易程式審判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式審判非重大、百疑難的非訟案件。

二、區分合議庭和獨任製法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依照本章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合議庭制和獨任製法庭(獨任庭)是我國法院的二種審理法庭的組成方式。合議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單數的審判員、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負責對案件進行審判;獨任制則是指由審判員一個獨任進行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對於一審案件,除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版一人獨任審判外,均應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如果是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則應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權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民事糾紛在我國是十分常見的一種訴訟形式,而獨任審理是其中比較特殊的一種情況。案件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其他的嚴重後果的,可以由獨任審理的方式來判決,這樣能夠大大提高案件處理的效率,也為很多簡單的訴訟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