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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過程中多個訴訟標的可以合併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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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理過程中多個訴訟標的可以合併審理嗎?

審理過程中多個訴訟標的可以合併審理嗎?

1、一般情況下,是否可以合併起訴應當經過法院同意,如法院同意則可行。但實務中,一般情況下法院不同意多份買賣合同合併在一個案件中起訴,法院均要求一份買賣合同單獨案。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2、基於此,律師建議在擬定起訴狀及整理證據資料時,按照一份買賣合同擬定對應的起訴狀的原則進行立案資料的準備,以免在法院立案時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二、多分買賣合同的效力。

1、所謂的多重買賣,是指出賣人就同一項財產的出賣訂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合同,形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賣債權債務關係,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在內容上相互重疊。

2、買賣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只要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經買賣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並依法生效。對於多重買賣行為中每一個單獨的買賣合同,也都不例外。

3、另外,買賣合同屬於債權債務合同,出賣人對於買受人的交付行為不符合買賣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當然包括交付不能的情況。同理,在多重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因向某一買受人交付了標的物,而對其他買受人不能履行時,該買受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履行合同不能的違約責任。

所以說,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與兩人或多人訂立的多重買賣合同,均可以為有效的買賣合同。

三、合併之訴的條件。

1、是彼此獨的幾個訴在主體或客體上具有關聯性。訴的合併的意義在於提高訴訟的效率,防止在相互關聯的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2、是受理案件的法院至少對數個被合併之訴中的一個擁有管轄權;

3、是合併的各訴在審判時必須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式。要麼都適用普通程式,要麼都適用簡易程式;

4、是合併的時間一般應在一審言辭辯論終結前;

5、是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四、合併之訴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2、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綜上所述,合併審理訴訟標的應當適用一種訴訟程式或者適用簡易程式,合併審理應當在答辯終結前,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如果合併審理,應當經過其他人承認,共同訴訟發生效力,如果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對其他訴訟人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