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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如何通知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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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清算如何通知債權人?

公司清算如何通知債權人

公司清算應該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二、公司清算債權人申報債權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債權申報書。

2、債權證據材料。

(1)債權產生或存在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判決書等,債權人不能僅提供明細賬,應將記賬用原始憑證全部影印或出具書面說明;

(2)債權受償情況的證據材料,如進賬單、抵償協議等;

(3)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或申請執行期限的證據材料。

3、如計算利息,應附詳細的計息清單(利息計算至破產企業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

5、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營業性債權人提供)。

6、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的提供)。

三、清算組的職責有哪些?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既然跟公司建立了債務債權關係,正常情況下都是可以書面通知到債權人的,對於沒有收到通知書的債權人來講,債權人應該在公司發出清算公告之後的45天之內申報債權,無正當理由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債權的,視為債權人放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