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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破產清算律師解答 閱讀(4.78K)

公司因解散登出的,在決定登出時,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原則上,公司依法解散,債務人未申報債權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
公司因合併登出的,公司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因破產清算登出的,公司的債務根據破產清算程式清償後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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