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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時應當如何申報債權?

破產清算 閱讀(1.32W)

1、公司清算時應當如何申報債權?

公司清算時應當如何申報債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2、逾期向清算組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是否還能受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規定,清算組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清算組成員應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若清算組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在清算財產已經分配完畢的情況下,除非公司自願清償,否則債權人不能要求清算組依照清算程式清償其與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

3、公司逾期不清算,經債權人申請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應如何進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一,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是,債權人應列為申請人,需要指定清算的公司應列為被申請人,申請的請求應為要求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並進入清算程式。第二,指定清算組應當使用特別的非訴程式,法院可以通過裁定方式對清算人予以指定。第三,對該類案件,法院不僅要指定清算人組成清算組,還要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第四,關於指定清算組適用的條件,必須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現存狀況必須進行清算而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使得“懸而未決”的債權能夠真正得以實現,所以想法院申請強制清算。最後,法院可以指定組成清算組的人員包括:(1)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3)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