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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應當自清算組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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