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公司經營法規>

公司清算公告如何主張債權?

公司經營法規 閱讀(3.14W)

一、公司清算公告如何主張債權

公司清算公告如何主張債權?

公司釋出清算公告後,債權人可以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二、破產申報的方式

1、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2、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絡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3、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4、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蔘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