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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規定有什麼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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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公司和企業在我們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也越發顯現出來,公司企業可謂是國民經濟的細胞,因此為了方便對公司企業的管理,我們將之都視為是一個法人在參加經濟活動,公司作為法人必然要有一個表達機制,就有了法人代表,那我國關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規定又有哪些呢?

關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規定有什麼要注意的?

在說法人代表之前,我們要該清楚兩個概念,即“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的區別,這兩者在我們的生活中常常混淆,我們有必要了解一下: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式選舉產生。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範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關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規定: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係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係,故法定代表人屬於僱員範疇。但對外關係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並非代理關係,而是代表關係,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託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後果由法人承擔(《 民法通則)第43條)。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這裡規定得相當明確,法人是一種組織,而不是某一個人。

由以上規定和解釋我們可以知道,作為法人代表,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行政責任,總之,法人代表的選舉、出現與需要承擔的義務都是多方面的,作為參加經濟生活的我們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