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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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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規定依據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也就是說即便您不是股東,只要在職務上是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即可擔任。

第一部分 常見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則是違反民法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原則上代表著公司行為,具有整體意志的屬性。但由於公司法定代表人必然需要自然人擔任,自然人有自己的私利,就會有為個人利益行事的可能。如前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著整個公司與外界發生法律關係的時候,法律上認為具有整體意志屬性,因此原則上視為公司行為,因此很難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自然人的民事責任,該民事責任一般由企業來承擔的。但也有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認的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將對外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見的民事責任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故意或過錯,造成公司利益受損,應向本公司承擔民事責任[1]。

典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嚴重失職或與合同相對人串通簽訂、履行合同,損害本公司產生的賠償責任。

二、由於法定代表人屬於並且通常又具有股東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則應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常見情形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義務的,除應當向本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按照發起人協議約定承擔違約責任。[2]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3]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利用與其他單位的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的,損害公司的,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5]

(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的自有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6]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7]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第二部分 常見行政及刑事責任

這裡所說行政責任,是指違反相應法律規定受到行政機關處罰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這裡所說刑事責任,是指違反刑法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刑罰的刑事責任。

行政及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

二、行政及刑事責任交叉的情形: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擔責任外,對於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處以行政處分(通常為國有企業)、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8]

(一)公司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特定經營活動,非法經營的;

(二)公司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股東或公司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公司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公司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變更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在生活中可以發現,國家對市場經濟比較看重,而公司的崛起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一環,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對公司承擔起相應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所以公司法中對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一些規定,明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