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解答>合同效力律師解答>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行為的效力怎麼認定

合同效力律師解答 閱讀(2.83W)

我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一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由此可見,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和法人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其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即使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有所限制,也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其行為仍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還是由法人承擔。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行為的效力怎麼認定

《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