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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代表訴的主體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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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多個股東的管理下難免會因不同人的見解發生分歧,為此公司法制定了股東訴訟制度,為保證股東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與權力義務能夠正確實施,那麼公司法中代表訴的主體相關規定是什麼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公司法中代表訴的主體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中代表訴的主體相關規定是什麼?

股東代表訴訟不同於民訴法上的直接訴訟。在現代公司法中,股東有權提起訴訟的情形主要有兩種:直接訴訟和代表訴訟。直接訴訟又稱個別訴訟,指股東基於其公司所有權人的身份而提起的旨在強制執行其請求權的訴訟。其形式多種多樣,如取得股利之訴、行使表決權之訴等。直接訴訟中又有種類訴訟的概念,種類訴訟則指公司不適行為人之行為使公司某類性質的股東遭受損害,其中一個股東或者若干股東代表某一種類或者若干種類的股東作為原告,就其所受的損害而提起的訴訟。直接訴訟和代表訴訟雖然都是股東監督經營者和公司行為的有效手段,並且代表訴訟與直接訴訟中的種類訴訟相比較存在某些類似之處,但是兩者有著許多不同之處。

1、兩種訴訟產生的根據不同。在直接訴訟中,原告股東提起訴訟的根據是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法律對其一般不作限制性要求,而提起代表訴訟的根據則具有二元性,即股東作為股份所有人即出資人的地位,同時股東又必須是公司的代表人,法律對此一般都作了嚴格要求和特別限制,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原告股東的持股數額或持股期間等資格限制,並非任何股東都可以提起訴訟。

2、兩種訴訟提起權的性質不同。直接訴訟保護的是股東自己的利益,以此為基礎的訴訟提起權屬於股東權中的自益權,所謂自益權是指公司股東以從公司獲得利益為目的的權利;代表訴訟保護的是公司的利益,以此為基礎的訴訟提起權屬於股東權中的共益權,所謂共益權是指股東以公司利益,兼以自己利益為目的所行使的權利。

3、訴訟的結果歸屬不同。直接訴訟中,其代表的利益主體是股東自己或者若干股東,因此,訴訟結果直接歸屬股東。但在代表訴訟中,原告股東所行使的訴訟權是源於公司所具有的訴權,因此,訴訟的結果歸屬於公司,股東則因所持股份比例享受應有的利益。

二、股東代表訴訟不同於民訴法上的一般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與民訴法上的一般訴訟區別在於

1、具有代位訴訟和代表訴訟的兩面性。它既有以公司代表的立場代替公司起訴,謀求對董事、經理等損害賠償請求權實現這一代位訴訟的一面,又有代表全體股東,糾正董事、經理違法行為,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股東利益而進行代表訴訟的一面。這種代位訴訟與代表訴訟的兩位性與民訴法中一般訴訟所具有的直接性完全不同。

2、具有訴訟效果的共益性。這是由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的共益性質規定的。股東提起訴訟的原因首先在於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當然,這種侵害也將直接損害到股東對投資於公司利益的合理期待,正因為股東的利益受到間接損害才會提起訴訟。由此可知,股東提起訴訟的原因首先在於公司的整體利益本身,因此,訴訟的結果歸屬於公司也是必然的邏輯結果。這種訴訟效果的共益性不同於民訴法上一般訴訟所產生的訴訟效果的自益性。

3、具有訴訟程式規則的特定性。股東代表訴訟如何確定訴訟中的原被告,是一個需探討的問題,是民訴法上一般訴訟所不能得到解決的。因此,各國法律均對此規定了特殊的程式,在英美法系,股東只是名義上的原告,公司是名義上的被告、實質上的原告;而在大陸法系,股東為原告,被訴的董事為被告,公司並不是必要的當事人,但判決的效力及於公司。

4、股東代表訴訟與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必要共同訴訟也不同。首先,共同訴訟中可由各個當事人推舉一個訴訟代表人,但代表人所代表的是眾多的當事人,而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股東代表的只是一個主體即公司;其次,共同訴訟的基礎是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但股東代表訴訟不一定是人數眾多,即使是兩人公司,若有一個股東為了公司利益而提起訴訟,也構成代表訴訟;再次,兩者的根據不同,代表訴訟的根據是公司法,而共同訴訟的依據是民訴法,故兩者不能混淆。

股東代表訴訟就是對某些股東作出不利於公司或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嚴重等非法行為的一種手段,是比較獨特的一個訴訟制度,更多相關問題可以諮詢365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