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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法典第61條關於法定代表人的規定?

公司經營法規 閱讀(6.8K)

公司在存續期間需要與多方民事主體建立債權債務關係,故而公司在獲得法人資格後,需要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規範的規定,選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是由民法總則第61條規定的,具體該如何理解該項規定呢?

如何理解民法典第61條關於法定代表人的規定?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61條關於法定代表人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稽核。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檔案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組織和管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參加談判簽訂合同,全權代表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權力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定代表人掌握代表企業簽定合同的最終決定權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法定代表人簽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條件。如果未經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授權,其他任何人以公司的名義簽定合同都被認為是一種越權行為。

2、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財務的最終控制者

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實行貸款證管理,只有獲得“貸款證”的企業才有資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而企業申請貸款證必須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是“貸款證”必須記載的內容。企業和商業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擔保合同非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署不發生效力。

人民銀行對企業存款實行預留印鑑的管理方式:印鑑包括企業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和財會人員章,因此,如果沒有法定代表人同意,企業無法到銀行支取存款。非經法定代表人簽名,法人機構簽發的票據不生效力。如果商業匯票和支票的出票人為“單位”,一張有效票據必須有該“單位”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

3、法定代表人的許可權滲透到企業的全部活動

4、法定代表人與公司訴權

在法人蔘加的民事訴訟中,法定代表人處於不可替代的位置。“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姓名為起訴狀和上訴狀的必備內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法人“正職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法人起訴,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在訴訟中更換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人向法院提交未經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訴狀,受訴法院應令其補正。立案時限,從補正後交法院的次日起計算。如果法定代表人消極抵抗,法人無從啟動或者參加訴訟;如果法定代表人主動參與,沒有任何理由可以阻止他代表公司行使訴權。

對於企業法定代表人來說,法律賦予其的權力真可謂不小。所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行使權力的同時承擔著較大的風險,這些風險也就是企業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的各項責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從事的行為是由公司法人承擔責任的,但是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濫用公司法人的獨立地位的情形,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且會被撤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