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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重組私募債券發行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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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購重組私募債券發行主體

併購重組私募債券發行主體是誰?

發行人必須是中國境內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暫不包括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

二、發行所需材料

(一)備案登記表;

(二)發行人公司章程及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三)發行人內設有權機構關於債券發行事項的決議;

(四)併購重組專案的相關協議或併購重組貸款合同;

(五)主管部門對本次併購重組的批准檔案(併購重組需主管部門批准的);

(六)承銷協議及盡職調查報告;

(七)募集說明書;

(八)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及持有人會議規則;

(九)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併購重組私募債券發行的法律意見書,以及關於本次併購重組的法律意見書(募集資金用於支付併購重組款項的);

(十)發行人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未滿兩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的財務報告;

(十一)市場監測中心規定的其他檔案。

承銷機構提交的備案檔案中,涉及到發行人商業祕密或可能對併購重組產生重大影響的非公開資訊,可以申請豁擴音交,並出具相關情況說明。

市場監測中心對備案材料進行完備性核對。材料完備的,市場監測中心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市場監測中心備案後,承銷機構可以通過報價系統向債券持有人定向披露發行資訊。

三、併購重組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

(一)發行人基本情況;

(二)發行人財務狀況;

(三)本期併購重組私募債券發行基本情況及發行條款,包括併購重組私募債券名稱、本期發行總額、期限、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或利率確定方式、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承銷機構及承銷安排;

(五)併購標的、募集資金使用說明;

(六)併購重組私募債券轉讓範圍及約束條件;

(七)資訊披露的具體內容和方式;

(八)償債保障機制、股息分配政策、併購重組私募債券受託管理及併購重組私募債券持有人會議等投資者保護機制安排;

(九)併購重組私募債券擔保情況(若有);

(十)本期併購重組私募債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風險因素揭示及免責提示;

(十一)構成債券違約的情形、違約責任以及併購重組私募債券發行違約後的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機制;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綜上所述,大家可以瞭解到,併購重組私募債券發行主體只能是,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但有一點大家一定要注意,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即使滿足上述條件展示也不能夠發行併購重組私募債券。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