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境內主體資格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1.44W)

發行債券是很多公司用來解決發展過程中的資金問題。由於公司債券比一般的債券的利率要高,因此很多人民都會選擇購買公司債券。所以,發放債券能夠最快的吸收到社會資金進行投資。不過,國家為了保障人民的權益不受損失,就對發放債券進行了相關的規定。那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境內主體資格是什麼?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境內主體資格是什麼?

一、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境內主體資格是什麼?

1、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要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淨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

(4)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7)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除此之外,相關法律法規還有更為嚴格的規定。

2、重點國有企業

指經營業績好,有明確可行的企業改制和上市計劃的重點國有企業。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除應符合上述(3)(4)(5)(6)(7)項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已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有明確可行的企業改制和上市計劃;

(3)有可靠的償債能力;

(4)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保證人的擔保。 符合上述條件的主體若發生下列情形之的,亦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資格:前一次發行的債券尚未募足;對已發行的債券有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於繼續延期支付狀態。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1、第九條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淨資產利潤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於7%;

(2)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

(3)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額的40%;

(4)募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

(7)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第十條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3)(4)(5)(6)(7)項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已經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有明確、可行的企業改制和上市計劃;

(3)有可靠的償債能力;

(4)有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保證人的擔保。

3、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1)前一次發行的債券尚未募足的;

(2)對已發行的債券有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於繼續延期支付狀態的。

人民會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選擇購買公司債券,公司為了能夠解決自己的發展過程中的資金問題,就會通過發放債券的方式解決。不過,國家為了保障人民的經濟權益不受侵害,保證我國投資市場的穩定。就對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境內主體資格進行了相應的規定,避免出現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