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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併購的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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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併購的風險有哪些

海外併購的風險有哪些?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的合併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的程式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債權債務的承繼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1、法律風險

境外投資併購法律風險是指中國企業的境外併購行為違反了東道國的法律法規或因法律問題處理不當,從而遭受成本增加、時間延長、投資併購失敗等與預期目標相違背的不利後果的可能性。

根據上述定義,境外投資併購法律風險具體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違反東道國法律規定

投資併購行為違反東道國法律規定是指併購行為在實體上或程式上不符合東道國調整外資投資併購的法律法規的要求。

這種行為一方面表現為企業主動違法,即由於企業的過錯而違反東道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境外投資併購中,併購法律檔案所適用的準據法為外國法,例如被投資併購企業所在地或註冊地法律、企業主要資產所在地法律等,中方往往沒有充分的境外法律資源可供利用,亦缺乏相關法律專業常識,造成中方可能以中國法的視角“揣測和理解”外國法的相關條款。不熟悉法律檔案所適用的準據法,其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導致法律檔案難以貫徹境內當事人的初衷;即使在法律檔案中寫入相關條款,亦難以保證該等條款能在準據法之下得到保障和執行。同時,由於中方不熟悉法律檔案適用的準據法,即使全程參與談判,但在進行法律檔案編撰和修訂時往往由外方包辦,造成中方訂約人忽視部分將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條款,或低估該等條款可能產生的危害,麻痺大意而在日後招致法律糾紛。

企業違法的另一方面表現為被動違法,即東道國為了阻止企業的投資併購行為而制定新法或者啟用特別的法律、法規(包括程式法),使企業的投資併購行為違法。

(2)法律問題處理不當

法律風險的另一個體現是中國企業在境外投資併購中的行為並不違法,但卻對某些問題處置不當,如因併購方式選擇不當從而使併購時間延長或者成本增加。

法律風險防範建議

(1)認真研究當地法律環境

如前所述,境外投資併購可能涉及到東道國各方面的法律問題,主要涉及反壟斷法、跨國併購審查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社會保障法、破產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問題已經引起了企業的高度重視。但是對與投資併購有關的一些其他法律問題諸如智慧財產權、勞動法、合同管理、公司治理等法律問題卻尚未給予應有的重視。國外特別是已開發國家的市場法規比較健全完備,投資併購完成後中國企業在智慧財產權方面、勞工保護方面必須嚴格遵守東道國的法律法規,否則會影響投資併購企業的順利整合和發展。

(2)尋求專業支援,實施同步控制

中國民企防範海外併購法律風險的有效手段是尋求專業支援,實施同步控制。專業機構在海外併購中相當關鍵,事關目標公司的諸多指標和細節,比如企業的財務狀況、發展前景、關聯交易、市場份額、員工素質以及當地產業政策法規、商業環境等等,都需要由中介機構予以提供,它們提供的這些資訊將直接影響併購企業的決策取向和實際績效。

從產生海外投資併購的意圖開始,中國民企就應尋求熟悉併購法律法規的國內外專業機構(例如中國走出去海外投資服務平臺)支援,獲得及時、同步的法律服務。法律服務不僅在投資併購前和過程中需要,還要延續到整個海外企業存續期間。投資併購前,通過專業機構瞭解投資併購所涉及到的當地法律法規及它們之間的複雜關係,為投資併購決策提供法律依據。併購中,專業機構針對投資併購方案提出法律意見,避免與當地法律衝突。投資併購完成後,專業機構可以幫助企業完成投資併購後的整合,避免勞工、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糾紛。可見,通過尋求專業機構支援,實施同步控制可以有效防範海外併購前後可能遇到的各種法律風險。

(3)提高企業內部法務處理能力

在海外併購中,中國民企不僅要注重向外部專業法律機構尋求服務,還必須提高企業內部的法務處理能力。一旦開始海外投資併購程序,中國民企應該相應提升內部法律部門的地位和能力,系統全面地管理企業相關法務資源,引進或培養熟悉目標企業所在國法律制度的法務人員。在這方面,中國民企可以借鑑國外大型跨國公司對法務資源的重視程度,如世界五百強中的雪佛龍石油公司(正是該公司從中海油手中奪走了尤尼科公司),每13名僱員中,就有1名律師。

總之,中國民企在海外投資併購時不但要有完善的國內法律的支援,還應該熟悉國際規則和慣例,瞭解和研究投資經營東道國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克服法律障礙,使中國民企的海外投資併購能夠少走彎路。

2、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是指由一國政治體制、政策、某些特定組織的存在、或某些行為引起的專案可行性和贏利性波動的風險;這些特定組織可能是合法的、在政府控制之下的,也可能是非法的、不受政府控制的。這些風險可能使專案變得不可行或盈利能力下降,甚至使投資者徹底失去已經建成的專案。

隨著中國企業境外直接投資的規模日益擴大,投資方式從相對簡單的加工貿易向資源開發投資和併購投資發展,投資區位從傳統的東南亞、香港、北美向非洲、拉美、中亞、俄羅斯等地區轉移,政治風險問題日益引起我國境外投資企業的關注。

(1)評估政治風險,建立預警系統

企業在進行境外投資立項的過程中,就應當對東道國的政治、法律、社會環境進行系統的考察和評估。同時要與國內的專業投資服務機構,比如中國走出去海外投資服務平臺建立合作關係,最大化的降低政治風險的發生機率。

(2)境外投資保險

境外投資企業可以通過投保將政治風險轉嫁給保險機構。國際上通行的海外投資保險的範圍一般限於禁止匯兌險、國有化或徵用險、戰亂險、營業中斷險等四種基本型別,保險額一般在投資額的90%以內。2003年,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推出境外投資保險新產品,承保部分政治風險。但我國的境外投資保險將投保人限定為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國法人,而排斥了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國企業投保境外投資政治風險的資格。另外,我國境外投資企業還可以通過國際上的保險機構投保政治風險,如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北美保險公司”、英國的“出口信貸保證部”等。

(3)投資分散化與融資多元化

分散化和多元化經營是防範風險的常用手段。選擇不同的國家、不同的行業、不同的產品分別投資,同樣有利於降低政治風險。如果境外投資企業在海外生產佈局遵循不同地區子公司高度分工的原則,通過海外子公司的相互協作生產來完成整套工序,則當某一環節的子公司被東道國收歸國有,由於東道國無法得到全部工序,該收歸行為也毫無價值。除了增加在東道國當地的融資,境外企業還可以向國際銀團或多個國家的銀行借款,也可大大降低政治風險,因為東道國在採取不利於境外投資企業的行動時,不得不考慮多個國家利益主體的因素。

(4)加強與東道國各界的經濟利益聯絡及融洽度

政治風險無法逃避,任何國家的任何專案都要面臨政治風險。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政治風險無法減少。政治風險的損害與東道國政府的處理方式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中國企業如能與東道國建立積極的經濟利益聯絡,增加經濟融洽度,則政治風險發生時,東道國政府也會對中國企業給予一定程度的照顧,儘量減少因政治風險造成的損失。具體而言,主要有如下方式:

3、財務風險

跨國併購的財務風險是指由於併購定價、融資、支付等各項財務決策所引起的企業財務狀況惡化或財務成果損失的不確定性,是併購價值預期與價值實現嚴重負偏離而導致的企業財務困境和財務危機,是各種併購風險在價值量上的綜合反映,是貫穿企業併購全過程的不確定性因素對預期價值產生的負面作用和影響,是企業併購成功與否的重要影響因素。

(1)建立科學合理的境外併購決策體系,減少境外併購決策的盲目性

在進行境外併購決策時,要建立科學的併購決策體系,進行充分的前期準備和科學的併購可行性分析,尤其是要對有關境外投資的監管政策與外匯政策進行詳細地研究,既要保證境外併購的順利進行,又不違反國家的政策法規。在併購境外企業時,建議成立由法律、財務、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士組成的專案小組,並且與國內專業的像中國走出去這樣的專業機構合作,對併購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內容及風險進行全面考慮,避免境外併購決策的盲目性。

(2)改善資訊不對稱狀況,合理確定併購目標的價值

國內企業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銀行等中介機構對併購目標的產業環境、財務狀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全面分析,合理評估目標企業的真實價值。由於不同的評估機構和不同的評估方法往往會得出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結論。因此,如果條件允許,可以同時選用兩家以上的中介機構採用同一種評估方法同時對境外併購目標進行評估,評估結論僅作為併購成交價格的參考依據。

(3)充分借力國際中介機構,減少政策風險

要有效地規避境外併購中的政策風險,一可以通過國內的專業服務機構類似於中國走出去海外投資服務平臺的專業諮詢服務來完善境外併購企業的財務制度和會計政策,如規範日常的會計核算、計提各種政策性準備金、設計信用政策等;二可以充分利用當地的財務管理人才,實現財務管理自主化。

(4)運用國際化金融創新工具,規避匯率風險

在西方發達的金融市場中,用於規避匯率風險的金融產品較為豐富,走出去的國內企業要充分利用這些金融產品來規避匯率風險。如保持結算貨幣進出口用匯額度的平衡、遠期匯率鎖定、匯率套期保值等都是常用的措施。

(5)充分利用全球金融資源,進行多渠道融資

要防範境外併購的融資風險,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準確測算併購企業啟動資金需要量,以防境外企業尚未正常運轉就出現資金缺口;二是境外企業正常運轉後,應加強現金流量管理,從嚴控制款項的收支、減少庫存積壓,加速流動資金週轉,減少流動資金佔用;三是運營過程中準確進行資金缺口預算,提前準備融資方案;四是充分利用各種融資渠道,擇優選擇融資方式,進行多渠道多方式融資,如可以採取當地抵押貸款融資、票據貼現融資、從關聯公司拆借融資、通過國內跨國銀行的全球授信額度等方式進行融資等。

(6)加強對境外併購企業的財務監管,防止資產流失

加強境外併購企業的財務監控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派駐財務代表。派駐財務代表,既可以對大額款項的支付實現總經理、財務主管、財務代表聯籤制度,有效地防範舞弊風險,又可以與國內母公司實現有效的介面管理。二是建立巡檢制度。即通過選派一些懂國際財務知識的專業財務管理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境外併購企業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以發現問題防範財務風險。三是建立定期提交財務報告的制度。四是建立內外審相結合的審計制度。

(7)培養國際化的財務管理人才

在國際化人才的培養方面,日本某跨國公司的國際化財務人才戰略值得國內企業學習。在該跨國公司,總部儲備有雄厚的精通財務、法律、外語的國際財務人才,當有併購專案或投資專案時,可以立即從總部派出既懂併購企業所在國財會法規、又精通該國語言的財務人員。

4、整合過程中的風險

海外併購只是手段,最終目的是使企業獲得更多盈利。因此,併購後必須進行有效的整合。通過海外併購重組,雖然迅速獲得了技術、人才、品牌、渠道等方面的綜合優勢,但是,風險在併購後並未消除。事實上,國內一些企業所併購的很多業務都是跨國公司剝離的非核心虧損業務,如果在併購之後整合不利,常常會造成繼續虧損,甚至虧損範圍擴大。因此,併購整合失敗的風險也是中國企業海外併購的主要風險之一。在跨國併購整合階段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5、文化整合風險

境外收購後的文化整合是企業面臨的第一個問題,文化整合失敗也是跨國併購重組整合中最大的風險。企業文化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通過社會實踐形成的為全體成員遵循的共同意識、價值觀、行為規範和準則的總和,是一個企業在自身發展過程中形成的以價值為核心的獨特的文化管理模式,主要包括思想意識和企業制度。

所謂企業文化整合就是將不同的企業文化,通過合併、分拆、增強、減弱等方式進行處理,從而形成一種新的企業文化。

企業文化塑造企業的經營方式和經營理念,影響企業員工的價值觀和思維方式。企業併購是不同企業組織的一次大調整、大變革,這必然會對人們固有的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形成強大的衝擊,給企業員工帶來很大的不適應。這是企業文化碰撞的必然結果。這種碰撞經常為企業併購完成後的整合工作帶來困難。

在跨國併購中,文化整合問題非常突出。如果企業文化存在誤解或對立,將可能造成人員大量流失,管理陷入癱瘓,從而導致人力資源管理和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大法律風險。

具體而言,首先,各方在文化整合中應地位平等,這樣才可能抱著合作的態度進行文化上的整合與適應。否則,如果一方非要爭取“強權”,就有可能為將來留下隱患。其次,各方應抱有長期融合的思想準備。因為企業文化具有隱匿性和慣性,被併購企業一般處子業務虧損狀態,這不一定代表企業文化出了問題,所以首先應容忍對方,然後尋根究源找到雙方融合的切入點,也就是文化整合的主要障礙。最後,文化整合具有長期性的特徵,針對的是已形成慣性的特定企業文化,因而不能急功近利。

6、品牌整合風險

對於跨國併購而言,品牌整合是一個突出的問題。因為,品牌涉及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問題,使用期限、使用費用等問題都應是必須考慮的因素,也容易因此而引發法律爭議。

品牌整合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管理上的效率和社會評價上的良好效應。企業跨國併購中的普遍目的之一是獲得國外品牌,並加速發展自身品牌。如果整合不力,顯然會增加法律風險的發生。

西方已開發國家企業對自身品牌是十分珍視的,中國的併購企業即使獲得免費使用,也是受到一定使用條件限制的。如果購買,會支付巨資;不買,又會受制於對方。

相對於跨國公司對中國企業的併購,併購具有高成長性的品牌是顯著特點,而中國企業海外併購的企業多是跨國公司的虧損業務或盈利能力較差的業務,市場前景並不樂觀,這就增加了併購品牌整合的難度和風險。

7、管理能力風險

首先,合適的國際管理人才缺乏,增加了管理整合中的法律風險。併購交易完成後,能否有效整合,能否在併購方和被併購方之間真正形成協同效應,在很大程度上受制於企業是否擁有一批認同本企業文化、瞭解本企業戰略發展思路和行業發展趨勢、熟悉國際慣例和當地經營環境的跨國經營管理人才。

中國民企在跨國併購中,人才的選拔實現自主化是非常重要的。這些高階管理人員必須對所在企業或類似企業的企業文化非常熟悉,而且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能力,並能夠接受和適應併購重組方的企業文化和發展戰略,這樣才可能順利地進行企業經營運作。但是,這本身也需要一個磨合的過程,對磨合過程中所引發的諸如人事動盪的法律風險應有所準備和防範。

其次,管理模式陳舊單一,增加了整合法律風險。在跨國併購中,管理模式也同樣需要國際化,如果固守原來的模式,可能會增加管理的難度。

一方面,應尊重企業所在國法律規定,使經營管理符合法定的要求。例如,TCL併購的德國施耐德公司有650多名員工,由於工會的力量,施耐德新的團隊不可能完全按照自己在中國的思路和戰略執行。因此,必須調整管理模式。另一方面,所在企業本身是需要管理創新的。那些在國際競爭中處於劣勢地位而被併購的企業,自身的管理是存在問題的,應當進行管理創新。但是,實際情況是,人員不能裁,工資不能減,管理制度不能改,這往往增加管理失敗的法律風險。

8、整合成本風險

在併購整合中,成本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問題,需要較強的財務能力,如果成本控制不當,容易導致成本控制整合中系列法律風險的發生。

在企業併購過程中,併購成本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併購實施前的準備成本、對目標公司的購買成本和併購後的整合成本。在實踐中,絕大部分實施併購的企業都非常關注購買成本的高低,認為購買成本是決定實施併購與否的核心因素。實際上,整合成本也同樣重要。

整合成本也稱併購協調成本,指併購企業為使被併購企業按計劃啟動、發展生產所需的各項投資,由於不同的企業在業務經營、管理模式、企業文化等方面都會存在顯著的差異,整合顯然需要一定的成本。如果對併購後的整合成本準備不足,容易引發整合失敗的法律風險。

9、人力整合風險

併購可能會涉及人員的調整。對於跨國併購來說,人力資源的整合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容易引發嚴重的法律風險。而在人力資源整合中,勞資衝突正是這樣一種易被忽視的併購後的法律風險。許多國家,尤其是那些民主意識濃厚、法制健全的國家,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全面而系統,工會和其他勞工組織非常強勢。這對於不擅長民主管理的中國企業來說,意味著存在必需慎審應對的法律風險因素。

勞動法問題是中國企業海外併購後遭遇的典型法律風險。收購階段完成後,我國企業常常會根據業務需要對目標企業的員工進行調整或裁減。此時,應特別瞭解當地勞動法規對裁減人員的各種實質性要求和程式性要求,以及對僱傭當地人員比例的要求等。如果中國企業無視當地勞動法盲目行事,對目標企業人員調整、裁減,就有可能違法,輕則招致工會抗議或當地政府行政處罰,重則可能導致大面積罷工。

海外併購的風險有哪些?海外併購風險重重,總共可以分為九類風險。排在首位的風險就是法律風險,可能因為觸犯了海外的相關法律或者法律問題處理不當,會遭受成本增加、時間延長或者投資併購失敗等問題。除了最主要的法律風險外,還可能遭遇文化整合的風險,因為涉及兩個甚至多個國家,文化會有差異,也會造成一定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