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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海外併購法律風險有哪些?

經營管理 閱讀(2.35W)

一、中國企業海外併購法律風險有哪些?

中國企業海外併購法律風險有哪些?

1、交易鎖定/確定性的風險

風險分析:除了某些比較特殊的情況(比如賣方因為某種原因,例如破產,必須在短時間內出售相關資產),賣方一般在國際併購交易中佔據相對主導的地位。對中國投資人而言,一個常見的風險是在投入不小的人力、時間和費用以後,賣方決定同其他投資人簽訂協議,從而造成中國投資人最終失去投資機會,並且產生了前期投入的浪費和消耗。

2、交易架構的風險

風險分析:在海外併購交易,如果架構設計不當,一個重要的風險是可能對投資人會產生不利的稅務影響,比如投資人的股息分紅可能會被徵收更高的稅負。

此外,不當的交易架構也可能會妨礙投資人實現其投資目的。一個比較常見的情形是中國投資人在收購歐洲的家族企業後,可能仍然希望藉助賣方(可能既是股東又是管理層)繼續管理被收購的業務。如果中國投資人全部買斷賣方的股份,那麼賣方在其股份完全退出的情況下,可能沒有較強的動力繼續作為管理層投入精力對所出售的目標企業進行管理。

3、政府審批的風險

風險分析:很多國家對於外國投資人收購本地企業,會要求外國投資人獲得相關的外資投資審批,比如美國的外資投資委員會(CFIUS)審批。 同時,如果投資人收購受到特殊監管的企業(比如銀行業),那麼交易也需要獲得相關行業監管機構的批准。此外,如果交易雙方的營業額超過了相關國家規定的反壟斷審查的門檻,那麼交易也需要取得相關國家的反壟斷審查批准。

政府審批的風險對於交易的主要影響在於:增加了交易的不確定性,同時也會延長交易的時間表。在某些情況下,賣方甚至可能會因為這些顧慮在簽署交易檔案前就終止和具有較大交易不確定性的投資人的談判,轉而同其它投資人進行交易。

4、融資的風險

風險分析:中國投資人在海外併購時,遇到的常見問題之一是併購需要的融資不能及時到位。對於複雜的境外併購專案,賣方通常會要求買方在交易的初期或中期(例如簽約時)提供確定的融資證明,以確保在交易完成時買方有資金能力進行付款。

中國投資人在進行海外併購時,在融資方面遇到的困難通常在於:融資渠道比較有限、融資成本高、融資銀行的內部稽核流程過長,從而造成融資的程序無法同項目整體程序匹配。

5、工會的風險

風險分析:中國企業進行海外併購,尤其在歐洲某些國家,工會對於交易的影響是必須面對的問題。工會對於交易可能產生的風險主要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交易本身必須通過工會諮詢程式,這將既延長了交易時間也增加了交易成本。第二種是工會和目標公司本身已經簽訂有條件苛刻的集體勞動合同,這將嚴重影響中國投資人在交易交割後有效運營業務,並增加中國投資人的勞工成本。最後,工會本身可能對於當地的政治生態有深刻的影響力,可能會間接影響交易本身以及交易後的業務運營(例如在交易完成後,投資人希望進行裁員或進行工廠搬遷時)。

6、管理層留任的風險

風險分析:海外併購交易交割後,很多情況下,由於中國投資人無法在短時間內派出自己的管理團隊對目標企業進行當地管理,中國投資人會選擇或希望目標企業的原有管理層繼續管理目標公司的日常運營。除此原因外,從維護目標企業的客戶關係或員工穩定性的角度而言,在交易交割後一段時間內保留一個穩定的管理層也很重要。

但是,中國投資人遇到的比較常見的兩個問題是:有些管理人員不願意繼續留在目標公司,或者是因為他們根據其僱傭合同在交易交割後已經獲得較大的經濟補償,或者是由於文化上的隔膜對於中國投資人不信任;另一個問題是留任的管理人員不配合中國投資人進行管理,或者是因為他們沒有動力繼續提高目標公司的業績,或者是因為他們不認同中國投資人的經營理念(特別是在中國投資人希望對目標企業實施改革措施的情況下)。

7、目標企業的歷史遺留責任的風險

風險分析:海外的目標企業(尤其是成立時間較長的企業)可能在其運營過程中已經存在許多歷史遺留責任、負債或風險,例如重大的未決訴訟或環保責任。如果中國投資人的盡職調查工作不充分,就無法全面發現該等風險。此外,如果交易檔案中對中國投資人的保護機制又比較欠缺,那麼在交易完成後,這些目標企業的歷史遺留責任可能將由新的投資人(作為新股東)承擔,而且新的投資人可能並不能完全向賣方獲得索賠。

二、中國企業海外併購法律風險有什麼應對措施?

1、交易鎖定/確定性的風險應對措施:

(1)中國投資人需要從專案的最開始持續判斷賣方的出售意向以及變化。一個比較簡單的依據是對方採取的交易方式:究竟賣方採用的是“一對一”的談判,還是競標形式。相對於競標形式,一對一的方式中賣方被買方鎖定的確定性更大。賣方對於溝通流程的節奏把握也是判斷賣方意向的重要來源,比如賣方是否同意排他性地同中國投資人開始談判。此外,中國投資人應當考慮從各類正式或非正式渠道獲得相關資訊,協助對賣方的出售意向進行判斷。

(2)從溝通策略上而言, 中國投資人可以考慮在專案的較早階段就開始同賣方商討關鍵商業點,以儘快確定雙方是否有可能達成交易,從而降低前期投入的浪費。如果中國投資人確定了希望進行交易的意圖,那麼應當儘量在專案前期就向賣方表明完成交易的意願,並且有說服力地證明中國投資人確實有能力和經驗同賣方在短時間內完成交易,從而引導賣方終止和其他投資人的溝通,逐步增加交易的確定程度。

(3)無論是一對一方式的談判還是競標形式,中國投資人都應當考慮在合適的時點(尤其是判斷出中國投資人相對於其他潛在投資人而言,已經處於非常明顯的領先優勢的情況下),要求同賣方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排他性協議,將交易鎖定在一定的排他期內。

2、交易架構的風險應對措施:

(1)中國投資人應當在交易開始時即形成明確的投資目的,考慮目標業務的持續運營對於賣方的依賴程度,從而確定其是否希望對目標業務進行100%的收購或部分收購。

(2)在進行交易架構設計時,中國投資人需要引入外部顧問(包括稅務顧問)進行分析和討論,詳細分析不同交易架構在稅務方面的影響。

3、政府審批的風險應對措施:

(1)投資人需要在交易早期即諮詢相關顧問,對於涉及的政府審批、獲得批准的可能性以及時間表有一個初步判斷。根據交易程序,投資人可能需要採取多種應對措施,比如提前和相關政府機構溝通以及開始準備審批材料,以使得審批程式更加順暢。

(2)如果交易確實存在較大的審批風險,在特殊情況下,中國投資人可以需要考慮更為靈活的收購方式,比如改變交易結構———例如,只收購目標業務的部分核心資產而非全部資產,以降低審批難度或縮短審批時間。

4、融資的風險應對措施:

(1)投資方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是,其對於融資的需求是出於什麼原因:是自身在沒有融資的情況下確實無法完成交易,還是通過融資提高其資金的使用效率。如果是出於第一種原因,投資方需要在交易前期儘早開展融資的相關工作並同時考慮多種融資渠道。如果是出於第二種原因,投資方可以在簽約甚至交割以後才開展融資工作,但在簽約時可以憑藉自身的財務實力或母公司保證等形式消除賣方的顧慮。

(2)如果賣方對於中國投資人的融資能力有很大顧慮,並且交易中存在其他潛在買方的激烈競爭,中國投資人可以考慮在交易檔案中就因為買方融資沒有到位而造成交易被終止情況,向賣方支付一定的合理賠償(即“分手費”),從而打消賣方對於中國投資人融資能力的顧慮。

5、工會的風險應對措施:

(1)中國投資人應當和目標公司/賣方一起,儘早同工會進行溝通,並保持順暢的溝通渠道,消除目標公司的工會對中國投資人作為未來股東的顧慮,以順利地通過工會程式或者同工會修訂更加合理的集體勞動合同。

(2)如果交易態勢允許,中國投資人可以考慮在交易檔案中讓賣方承擔部分與工會程式相關的風險。

(3)如果交易涉及非常敏感的勞工問題,中國投資人需要考慮合適的公關策略,傳遞積極正面的公關資訊,並在必要時考慮聘請專門的公關顧問進行協助。

6、管理層留任的風險應對措施:

(1)中國投資人應當全面瞭解管理層的薪酬情況,仔細審閱管理層的僱傭合同以確認在發生股東變更的情況下管理層是否有機會獲得較大的經濟補償。在此基礎上,中國投資人可以通過修訂僱傭合同並設計合理的管理層激勵方案,使得管理層的利益和投資方的利益一致。

(2)中國投資人應當在專案早期即積極尋找和目標公司管理層溝通的機會,使管理層認同中國投資人的經營理念,並瞭解管理層的意向。

(3)對於具有大規模海外擴張計劃的中國投資人,建議應當逐步建立海外管理人才庫,形成自己可用的具有國際管理經驗的團隊儲備。

7、目標企業的歷史遺留責任的風險應對措施:

(1)中國投資人應當對目標企業進行充分、全面的盡職調查,以發現風險並進行到位的風險評估。

(2)中國投資人應當(通過其聘請的外部顧問),瞭解目標企業所在國的交易慣例,併合理運用交易慣例在交易檔案中針對目標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尋求充分的合同保護(例如賣方的陳述和保證,以及賣方對買方的特殊賠償機制)。

(3)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目標企業的歷史責任風險非常大),中國投資人可以考慮是否通過變換收購方式(例如從股權收購變為資產收購),或者通過某些特殊程式(比如通過破產收購程式)以減少甚至消除目標企業的歷史遺留責任轉移給作為新股東的中國投資人的風險。

從上述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中國企業海外併購法律風險還是比較多的,這也是中國企業實現海外併購必須要承擔的責任和麵對的“代價”,也在時刻警告我們的企業在實施海外併購措施之前,需要考慮到的問題。當然,不同的法律風險就要採用不同的應對措施來解決,上述我們也詳細的介紹了一下具體的應對方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懷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