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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年度股東大會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1.34W)

實際上想一想,如果公司的所有的權力都集中在一個人身上,那當因為重大的決策使得公司的經營發生虧損的情況下肯定該人就會成為眾矢之的的,而實際上只要是幾個人共同創辦的公司,股東的權利其實在股東大會當中就得到了充分的體現。有很多公司的基層員工,其實平時可能也比較好奇公司法年度股東大會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年度股東大會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法年度股東大會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召開時間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2)說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的召開分下面兩種情況:

1、定期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年會,至於召開年會的時間,由公司自行規定。

2、臨時召開股東大會

出現以上六種情況時,應該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二、股東大會的召集

1、股東大會的主持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由此可見,監事會和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擁有補充召集權和補充主持權。

2、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公司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元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公司在計算會議通知的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當日。股東大會不得對股東大會(包括臨時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3、股東大會會議

公司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度股東大會)。

年會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的6個月內舉行,即最遲不得晚於6月30日召開。

4、股東的出席和代理出席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會議,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但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如果委託人為法人,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接受委託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當出示代理人身份證、代理委託書和持股憑證。法人股東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託書和持股憑證。元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實際上按照公司法當中的規定,一般股東大會肯定是每年都有一次年會的,同時當公司發生了一些特殊的事情的話也會臨時的召開股東大會。當然股東大會當中決策的這些事情肯定對於公司的經營都是非常的重要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之間的職責也並不衝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