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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會表決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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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我國的總要的法律,在我國的公司法中是對於公司的很多章程上有很多的規定的,對於公司的股東的一些規定更是不用說,公司的股東是可以行使一些權利,就比如在一些重大事情的處理上他們擁有表決權能夠決定這項內容是否通過,所以公司法股東會表決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股東會表決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股東會表決的規定是什麼?

公司法對股東行使表決權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在公司的章程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的表決權的性質有什麼?

(一)表決權為一種固有權。表決權系基於股東地位而從股東權中湧流出來的一種權能,除非依據法律規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予以剝奪或限制。

(二)表決權為一種共益權。表決權之行使固然要體現各自股東的利益和要求,但由於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個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彙集而成的,表決權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此種介入形式既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尊重和促進,又可表現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限制和壓抑。由此可見,表決權與自益權大異其趣,當屬共益權之範疇。

(三)表決權為單獨股東權。這是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諸國公司法之通例。

(四)表決權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前已述及,股東權為民事權利之一種,股東的表決權亦不例外。當表決權為公司所侵害時,股東得以此為由提起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並得對直接參與此種侵權行為之董事請求損害賠償;當表決權為第三人所侵害時,股東得依侵權法的一般原則,向侵權人請求停止損害、排除妨礙和損害賠償。

公司法股東會表決的規定是什麼?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下是在公司的章程下在進行公司的合併以及分立的情況的話是需要董事會的股東是必須在三分之二的人書都通過的情況下才是可以進行的,還有在反對的股東中是可以根據合理的要求進行收購公司的股權的,這是或公司是不再向股東提供利潤的分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