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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獨資股東會決議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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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獨資股東會決議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自然人獨資股東會決議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自然人獨資企業是沒有股東會的,因為獨資企業只有一位投資人,沒有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八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第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託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託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範圍。

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條 投資人委託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賄、受賄。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企業財產;

(三)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四)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五)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八)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智慧財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九)洩露本企業的商業祕密;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定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第二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

對於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

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制公司當中才需要設立股東會,個人獨資企業中沒有股東,只有一位投資人。關於企業的投資策略,還有一些其他重大事項,投資人不需要跟別人協商,完全是由自己做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