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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員工退股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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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創業初期的公司都會以股份作為福利來吸引員工更好地完成工作,幫助公司共同成長。或者一些公司願意讓員工入股,來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歸屬感。但是因為自己的各種原因或是公司破產等客觀原因,員工可能要求退股。那麼新公司法員工退股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

新公司法員工退股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股東退股原因

(1)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股東投資的預期。

(2)股東死亡。股東依法享有股權列入遺產。若繼承人不願或者不適宜成為公司股東時,就得將死亡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

(3)股東離異。當股東婚變,作為非股東一方配偶很難參加對人合性要求比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東的配偶常要將股東權益的一半從公司中抽取出來變現交割。

(4)小股東遭遇控股股東壓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東的出資面臨法律強制執行。

(7)其他情形如股東長期患病不能參加公司管理、股東喬遷異地或者國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東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故急需資金等。

二、公司法員工退股的相關規定

為有效保護了持有不同意見的小股東權利,對大股東濫用權利進行了有效制約,新《公司法》規定了股東退出機制,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異議股東的股權回購權,對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退股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為保證股東真正享有退股的權利,新《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兩種情況下的股東退出情形

公司消滅情況下的股東退出情形: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其他應當終止經營的情形出現。公司在此種情況下應予解散,清算後公司登出;

(2)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

(3)公司破產。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法律、法規對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是兩種方式:

其一,直接規定停業或關閉。

其二,規定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存續情況下的股東退出情形:

公司可以選擇適用轉讓出資或者強制公司收購股份(又稱公司股權回購)的方式。轉讓出資(即股權轉讓)分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

1、對內轉讓指在公司原股東之間進行轉讓,只要股東之間就價格、價款交付、股東登記變更等達成協議即可;

2、對外轉讓,指對公司原股東之外的購買者轉讓。這種轉讓其一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二為保障轉讓人的轉讓權,法律規定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部分股份。不購買的視為同意對外轉讓。其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除此之外,按照轉讓數額多少,還可以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

退股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條也強調了這一行為的合法性。如果公司不同意股東退股,股東可以依法上訴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諮詢,歡迎上本站網站聯絡我們的專業律師!